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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市荣海案-“我儿子没有给军人丢脸” 父亲为儿子讨公道
提示:荣海(荣胜林之子)22个月的牢狱之灾,这段经历虽然摧残了他的心身,令人寒悲,作为一名抗.美.援.朝,有着70年党.龄的老.党员,坚信邪.不压.正,乌云遮不住太阳,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荣胜林(身 份 证 号:422326 19311225 1511),92岁高龄,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7号715,优秀.党员。 但万万没有想到功.勋满满、荣.誉.世.载的荣胜林如今却痛.不.欲生,无法安.享晚年…… [p] [/p] 其实本案相当简单,只要调卷便能看出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 荣海(荣胜林之子)22个月的牢狱之灾,这段经历虽然摧残了他的心身,令人寒悲,作为一名抗.美.援.朝,有着70年党.龄的老.党员,坚信邪.不压.正,乌云遮不住太阳,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地方个别官.员.权.力再高、势力再大,也是无法挡住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强烈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讨个说法,还中国法制社会一片蔚蓝天空,坚定信念党和政.府不会让这位年青时战场上流过血,晚年一定不会让这位老党员蒙.冤流泪,死不瞑目。强烈请求: 1、期待上级领导差派检.查组,督.导彻.查此案。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事,依法依规,扫.黑.除.恶,把公平正义落实到民间。 附益阳荣海案 案例分析: 荣海,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高新区七一五社区49栋1单元4楼。 原终判认定“荣海、段绍伟在分别担任益阳市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心党.工.委书记及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离退人员、工伤人员药费以及套取工会活动经.费形式,窃.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述认定,违背客.观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 一、荣海有证据证明申.诉人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符合相关规定,原审判决将申.诉人通过单位审.核、审批报销医药.费的行为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窃.取国家资金的贪.污.犯.罪,违.背客观事实。申.诉人如实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属于按规定报销,不构成犯.罪。 《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湖南省职工因工伤.亡审.批表》、《病历记录》、《工.伤证》等均能证明申.诉人在1994年、2002年、2007年、2017年曾多次因公负伤,被评定为10级伤.残。 2009年12月6日衡阳新华化工冶金总公司(含七一五矿)因工致.残人员的有关规定(司管字[2009]17号文件)明确载明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按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即以老办法从原渠道解决旧伤复发治疗所需医药.费。 2010年6月17日印发的《益阳市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心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原七一五矿破产公告日(2009年5月8日)参加破产有在册人员中,1996年9月30日以前在原七一五矿因工负伤、因工患病并进行了工伤登记并在原七一五矿破产清算时没有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救.助金的工伤职工,属于社区管理的工作职工范围,执行本规定。”荣海在1994、2002年、2007年、2017年多次就因公负伤,后被评为10级伤.残,属于社区管理的工.伤职工范围。 2019年9月17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出具的核湘社函(2019)11号《关于七一五社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证实:“关于工伤医疗费报销的有关问题,七一五社区对原七一五矿老工.伤有管理职能。社区管理期间,工伤残人员可以按社区工.伤管理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旧伤复发可以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用。荣海属于社区管理的工.伤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019年9月21日益阳市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司管字[2009]17号文件规定,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待遇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执行,即以老办法从原渠道解决旧伤复发治疗所需医药费。根据《益阳市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心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社发[2010]27号文件,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取消门诊定额补贴,视情况据实报销,荣海同志没有享受门诊定额补贴的老工伤相关费用,其工.伤药费可以报销。” 从上述新证据可以看出,荣海自2010年至2015年共报销的102947元的工伤药费,完全是通过单位财务审核、法人审批报销的,也是完全符合七一五社区工伤药费报销规定的,益阳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心发文明确申.诉人的工伤药费可以报销,社区管理中心的上级即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更发函明确申.诉人属于社区管理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故荣海报销工伤药费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另从荣海与同案人段绍伟的供述及证人彭卫星、刘益、彭清平、龚孟军、欧家仁等人的证言来看,申.诉人不存在虚报离退休人员药费的行为,故荣海根本不存在伙同他人窃取国家资金的共同贪.污行为。 二、即使荣海不属于老工.伤人员,依企业惯例通过审核、审批报销医药费,也不能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窃取国家资金的贪污犯罪行为,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荣海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工伤医药费属于沿用原七一五矿的历史惯例和xi惯做法。 核.工业湖南矿冶局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说明》在社区的性质中证实:“七一五矿原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后,成立了益阳市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心。属于企业关闭破产后的留守机构,负责离退休、退养人员,工.伤人员,工.亡.抚.恤人员,遗.孀遗属的管理和破产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稳定工作。按照要求,益阳市七一五社区管理中心应当在企业破产后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管理。因各种原因,地方政.府未接收。七一五社区也一直沿用原七一五矿的管理制度、规定和xi惯作法”。 从荣海与同案人段绍伟的供述及证人彭卫星、刘益、彭清平、龚孟军、欧家仁等人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xi惯做法是客观存在的,且该惯例为众人知晓,也并不是班子成员特有的福利,更不是秘密。 2019年9月17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出具的核湘社函(2019)11号《关于七一五社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中明确载明七一五社区班子成员医疗费用报销沿用了原七一五矿的xi惯性做法,时间延续到了上级提出要求整改和工伤管理正是移交到地方时止,故领导班子报销医药费用确实是按惯例来的。 2、荣海即使按历史惯例报销医药费并不违法。 申.诉人实属政策范围规定,符合单位工伤医药费报销人员。另一个方面,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七一五社区的实际负责人彭卫星、刘益均报销了医药费用,申.诉人及其他社区成员也按实报销了医药费用,故申.诉人按实报销医药费用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行为论处。 七一五社区成立后,原七一五矿分管财务医药费报销的付矿长、纪.委.书记彭卫星担任七一五社区主任。社区实行主任负责制(核工业湖南矿冶局与该社区所签定的责任书,以及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责任人都不是荣海),重大问题行.政会议决定制。七一五社区班子成员和职工及退休人员在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共报销数百万元的门诊医药费用,申.诉人也和其他人员,包括班子成员一样按照原七一五矿的惯例和七一五社区成立后的普遍作法,在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的5年多中共报销了门诊医药费102947元,其中5934.7元属于维稳、省.局开会受伤报销的医药费,实际报销门诊医药费96212.3元。社区主任彭卫星在2010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4日两年内在七一五社区报销医药费75454.2元,2012年7月调离到同属核工业湖南矿治局的中核无纺公司之后,与该公司班子成员一道,仍然按原七一五惯例,继续按实报销药费的;社区副主任欧家仁于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27日在七一五社区报销医药费62190.3元;社区副主任龚孟军于2010年2月至2013年10月16日在七一五社区报销医药费32646.3元;社区副主任彭清平于2010年6月29日至2013年7月2日在七一五社区报销医药费14237.1元;社区副主任段绍伟在2010年12月20日至2013年5月28日在七一五社区报销药费24209.2元;社区主任刘益于2012年6月24日至2014年4月27日在七一五社区报销医药费20536.8元。 单位这种报销医药费的惯例一直延续了15年之久,在这十多年中,上级主.管.部.门.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在连年审计中从未提出过异议,正是得到省.局的认可,医药费的报销才能延续十多年,直至2015年7月1日七一五工伤管理移交地方后,七一五社区才自然停止了报销。 2019年9月17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出具的核湘社函(2019)11号《关于七一五社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中明确载明对这些报销的医疗费用,并没有要求个人清退。上级单位多年审计发现未提异议,也不要求清退这一做法也从侧面证实了报销医药费的行为存在的合理性,更何况申.诉人负有工伤,按规定可以在单位报销其医药费的,那么,即使社区按原单位惯例报销了医药费,该行为或许违规需要整改,但不构成犯.罪,有关部门对此的定性也是错误的。 3、荣海不是该历史惯例和xi惯做法的制定者、审批者,执行者,也不是2010年至2015年期间七一五社区行政及财务的实际负责人,在此期间,荣海作为社区.党.工.委.书记,只是一个党.务工作者,没有行.政决.定权和报销审.批权,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4、荣海既没有“窃.取”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窃.取”的客观行为。 七一五社区报销药费沿袭七一五矿历史惯例所至,七一五社区报销医药费众人知晓,也并不是班子成员特有的福利,更不是秘密,不仅班子成员报销医药费,还有很多职工及退休人员也均如实报销了医药费,人员之广有上百人,数额之大有数百万元之巨。申.诉人仅仅是在看病实际支付医费取得医药费发票后,按单位制度由社区领导审核、审批签字后才据实报销的。原终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是“窃.取”,而“窃.取”是指用秘密的方式获取,如“监守自盗”等。荣海光明正大,按单位惯例和报销流程,像大家一样报销,既没有“窃.取”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窃取”的客观行为。同时,对于单位将医药费怎样进行帐目处理,荣海不分管也不知道。因此,对荣海的行为不应当也不能认定为“窃取”。 三、原终判将荣海领取加班补贴28000元的行为,认定为荣海、段绍伟伙同他人套取工会活动经费239400元,窃取国家资金的贪.污犯.罪,认定事实不请,适用法律错误。 1、荣海无贪.污的主观故意,事实上该笔款项系加班补贴。以工会活动经费之名发放中层以上骨干的加班补贴虽有不妥,但事出有因。省局财务审计后提出整改意见,将该补贴以绩效考核造表的形式发放至今。 因2013年前社区正处于破产后群.访、闹.访、缠.访的高峰期,社区中层以上骨干除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外,还要在晚上和节假日没日没夜的做上.访人员工作,社区劳动人事部提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给辛劳做.维.稳.工作的中层以上骨干人员增发加班超时补贴,补贴采用暗补的形式发放,故会议研究决定用七一五矿工会收据,以活动费形式在社区做帐发给骨干人员。该种暗补方式确实欠妥,故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审计发现后,当时批评了法人彭卫星主任,并要求社区整改,将这种暗补改为后来绩效考核形式发放的明补,改用绩效考核造表的形式发放至今。虽做账形式改变,但原由、标准、金额未变,得到了省局财务审计的认可。 2、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明示该补贴发放的合理性,并未要求荣海退回。 核工业湖南矿冶局于2019年9月1日给荣海出具的新证据核湘社函(2019)11号《关于七一五社区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证实:“2014年以前,七一五社区在上报班子成员年度工资收入时,曾经有费用未统计到工资收入中的情况,如电话费、防暑降温费,通过工会发放的津补贴等,我局针对2012年和2013年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考虑到班子成员收入长期未进行调增,对之前多发部分未要求退回。”上述说明、回复证明:在2013年前班子成员未统计到工资收入中多发放部分,省局未要求退回,就是对已发放行为的追认,并再次明确中层骨干以下的待遇社区有决定权。2012年至2013年所发的补贴239400元中,班子成员发放的部分省局认可不退,中层骨干发放的决定权本来就是社区,即使以前发放的方式(财务处理的方式)不妥,也是完全不应按犯罪论处。 3、荣海不存在通过工会账户走账的行为。 荣海在以工会活动经费之名发放补贴中,仅是领取了28000元的补贴。以工会活动经费名义发放补贴,并没有经过工会账户,银行流水可以清楚证明都是通过刘爱民私人账户或者社区财务直接开现金支票给刘爱民提现,以上事实证明根本不存在通过所谓工会账户走帐,况且2010年到2014年社区根本就没有工会组织存在、更不存在是由荣海分管工会工作。荣海作为党.工.委书记,仅仅是列席行政办公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更没有决定权,发补贴时申.诉人在场也仅仅证明主任确实将这些维稳加班补贴发到每个手里了,至于发多少、发给谁,都是行政一把手彭卫星主任决定的,申.诉人不存在伙同他人窃取国家资金的行为。 综上所述,荣海认为自己的行为无.罪,作为一个参加.核.军.工.工作近四十年的原企业干部,在经历地.狱般的二十二个月时间后,虽然这段经历.摧.残了申请人的身心,令人心寒,但在维.权的路上,荣海不会停息自己的脚步,荣海始终相信,秉持公.平.正.义的司.法.人员大有人在,我们的国家追求.公.平.正.义的前进脚步也不会停息,荣海的案件终会有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正义感的法.官.关注,为荣海鸣.冤.昭.雪。正.义的前进脚步也不会停 望国家坚决整.制.枉.法渎.职、行.政干预司.法、滥.用.职.权、勾连.黑.恶.势力、陷.害他人、虚.假诉.讼及选择性办案的错.误行为。使“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思想阳光照亮湖南益阳。 反映人:荣胜林(身份证号:422326193112251511),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对真实性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2年8月17日 来源http://zgshxww.org/a/renminlaixin/2022-08-17/350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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